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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知识(二)

  什么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实际上是一切可以视为作品的智力创作成果的统称,它与“作品”是同一概念。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通常被视为人的思想或情感的一种外在表现的产物,确切地说,它是人对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一种认识的外在表现的产物,即客观事物在人的头脑中直接或间接(感觉形式或思维形式)的反映,再通过语言、文字、符号、色彩 线条或声音等传达媒体获得的物质存在。单纯的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没有通过某种传达媒体表现出来,例如一首诗的腹稿,不足以构成作品。同样,不反映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单纯表现,例如一个机械零件,一盘菜肴,一场体育比赛,等等,仅仅是技术或技巧的产物,也不足以构成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一定都是固定下来的。有些作品仅仅是通过某种传达媒体表现出来的,而具有可感知性,例如口述作品。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凡能通过某种传达媒体表现出来的智力创作成果,几乎均能以某种形式复制。例如即兴演说这种口述作品,虽然不象手稿这种文字作品一样固定下来,而只是通过语言这种传达媒体表现出来,使他人感知,但这种形式的表现可以通过录音形式复制。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不以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大小为必要条件。只要是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的表现的产物,即使没有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也仍然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也不一定是完整的智力创作成果。一部预期的作品即使只完成了一部分,这部分也仍然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受到保护。

  作品通常按照哪些标准分类?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分类。在各国著作权立法和理论中,作品通常可以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在确定著作权客体时,根据作品的传达媒体的不同,以伯尔尼公约为例,将作品分为: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话剧和音乐剧作品,舞蹈作品和哑剧作品,电影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作品,有关地理、地形、建筑和科学的示例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受保护的作品时,采用了与上述大体相同的分类方法。
  二、在确定著作权归属时,根据作品的创作或发表的情况,将作品分为个人作品,合作作品,假名作品,隐名作品,作者不明的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编辑作品,电影作品,等等。
  三、在确定著作权主从地位时,根据作品与其他作品是否存在派生关系,将作品分为原始作品和演绎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基于原始作品产生的,各国法律都确认一项著作权原则: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不影响原始作品的著作权。
  四、在确定限制著作权的范围时,按照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状态,将作品分为已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作品。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仅适用于已发表的作品,而不适用于未发表的作品。

  什么是创作?
  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一般认为,构成创作的条件是:①是为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采取的行动;②行动的结果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应该明确的是,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必然是表现本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不可能是表现他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因为客观事物在一个人头脑里的反映如果不由本人表现出来, 他人无法感知,自然更无法表现;如果由本人表现出来,自然也不存在通过他人来表现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实际通过语言、文字、符号、线条、色彩或声音等媒体表现了某种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人,才进行了创作。那些仅仅停留在对客观世界的认识阶段或者仅仅将这种认识抽象地提供给他人去进行具体表现的人,没有进行创作。例如,告诉他人如何画一幅画的人不是这幅画的作者或合作作者;向他人提供故事主题、素材或写作要领的人也不是这部故事的作者或合作作者。如果不仅是告诉他人如何画,而且本人也动手来画,就可以视为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创作;如果不是向他人提供主题、素材或写作要领,而是本人具体口述,由他人记录,就可以视为独自进行了创作。
  凡未通过某种媒体具体表现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其他活动,尽管可能与创作有关,甚至可能对创作起了很大促进作用,也不能视为创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这些只进行了创作的辅助活动而又对创作起了某种促进作用的人(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被依法推定为作者或依法取得著作权,也可能根据与作者的某种约定取得著作权或获得某种其他形式的补偿。

  什么是独创性?
  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或初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非抄袭性)和差异性。一部作品只要不是对一部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而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在表现形式上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从而视为一部新产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所谓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作品必须是一个人单独创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的作品,由于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也同样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仅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而不涉及作品中包含或反映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
  一部科学论著尽管使用了一部已有作品的思想、信息和创作技法,但只要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就具有独创性。当然,这并不是说,一部作品中使用已有作品的思想和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涉及道德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
  独创性也并不限于原始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不是绝对的独立构思的产物,但仍然是经过一定的创作活动产生的,而不是对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或整理同一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另一部演绎作品的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因而也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一幅由儿童独立完成的书法作品,即使艺术价值很小,没有经济利用的可能,仍然具有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与专利制度中发明的新颖性要求不同。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仅意味着作品是非抄袭的和有差异的即可,即使表现形式与某一已有作品因偶合而相似也无妨。例如,两个人在同一位置、同一时间拍摄同一景物而产生的两张相似的照片,由于并不是相互翻拍的产物,因而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分别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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