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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标题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文字作品的名称应属于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不仅限于文字作品的标题,还涉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各类作品的标题。作品的标题能否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整个世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国家对其采取著作权的方法保护,有的国家采取其他方法给予保护,有的国家则不予保护。
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也并非所有的作品标题都受著作权保护,而是视情况对作品的标题分别采用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例如法国1957年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智力作品的标题,只要具有独创性,同作品一样受本法保护。”即使在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任何人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在同类作品上使用该标题。”对于那些不具备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在给予作品标题著作权法保护时,如何界定标题的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标题可否作为单独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国外的实践经验,如果只对具有独创性的标题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就必须划定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界限,这无疑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我们认为,作品的标题宜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不宜由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不管标题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要被他人用于商业目的,都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
●管理著作权的部门
一、著作权法的司法管理:
由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对著作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及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司法审判。
二、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由政府设立的著作权管理机关通过行政行为、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实行管理。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三、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指通过著作权人自愿加入的和法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帮助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以及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处理著作权纠纷。
●如何办理计算机软件登记?
一、申请者及其身份证明
(1)法人单位申请者--证明(表格1份),同时选择性的提交以下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a2纸)
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a2纸)
民间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1份,a2纸)
台湾: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如:当地法院,1份,a2纸)
香港: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1份,a2纸)
外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认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1 份,a2纸)
(2)个人申请者--保证书(表格1份)
将申请者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在a2纸上(1份)
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1份,a2纸)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1份,a2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
(3)非法人单位申请者--保证书(表格1份)
二、计算机软件登记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表格1份) (注意:申请表中④软件开发者情况一栏,单位职工职务开发软件此栏应填单位名称,⑦栏,申请者需要例外交存时填写此栏)
2、软件说明书(表格1份)
3、源程序1份,a2纸。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页的左侧留出20mm,每页不少于50行,在页的右上角打印页号1-60)。
4、文档1份,a2纸(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等)。按前、中、后各连续20页,共60贡。不足60页全部提交。第60页为模块结束页。页的左侧留出20mm,每页不少于30行,在页的右上角打印页号1-60。
5、酌情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表格1份) (2)证明文件(1份a2纸)。若申请者存在以下情况,需提交以下文件:
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合作开发协议书1份(a2纸)
委托开发--委托开发协议书1份(a2纸)
下达任务开发--任务书1份(a2纸)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应负那些责任?
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十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首次在我国明确了追究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七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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