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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知识(九)

  专有出版权与出版资格及图书出版者的关系
   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了出版之经营范围而获得了出版资格的出版社之类“图书出版者”,可以通过图书出版合同之约定而取得相应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是,难道就能因此认为“专有出版权只为图书出版者所专有”吗?不能。
  第一,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只能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也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这是民事经济权利自由处分的基本原则,应当同样适用"专有出版权"这一民事经济权利。
  第二,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明文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相应的专有出版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并未明文规定只有图书出版者才享有专有出版权。这一法律规定并不等于“今有出版权只能归属图书出版者”。法律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得以享有因合同约定而受让得到的专有出版权,但并不排斥其他民事主体也同样依法享有通过合同约定而受让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其实,在当前诸出版社等使用的通用格式的示范文本《图书出版合同》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载明:“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在世界各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利,为期x年”。在这里,授权方往往是作为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作者个人通常不具备出版资质条件,作者不是图书出版者,但他却可以将“专有出版权”授予图书出版者,授予出版社。

  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即发表权),有权在作品上署名、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这些都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他各项人身权不受保护期的限制。 此外,著作权人还享有财产权,即通过使用、处分其作品以获取经济利益,或授权他人使用、处分其作品并获取报酬。使用、处分的方式有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 发表权和财产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自然人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摄影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50年,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那些作品, 不保护哪些作品?
  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不保护的作品:
  (1)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 事实新闻
  (3)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另外,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侵权人应承担那些责任?
  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性质严重的,要受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坐牢3—7年。

  如何认定抄袭行为?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而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改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氏李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反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
   (1)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2)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3) 未与、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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